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管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陈某某,当车行驶至米易县草场乡盐米路110KM+200m处被张某某驾驶的川******号轻型普通货车撞倒。后民警在米易县人民医院对管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55.5mg/100ml,并提取其人体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锦辉
检察官助理:徐万举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管某某现住米易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89256****。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