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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安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公司住宅楼**楼(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幢**室)。被告人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蒋菲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管某某酒后驾驶京N*****小型轿车沿天长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实施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与该路口实施左转弯的戴某某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发生碰刮,致两车受损。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管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管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查询记录、到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6.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正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路**公司住宅楼**楼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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