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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某某某某行政村东自然村06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中午被告人管某某在邻居家吃饭喝酒,酒后驾驶未悬挂车牌的已经强制报废的正三轮车在本区二坝镇永宁路行驶,中午12时34分左右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管某某带至芜湖市东闸口医院抽取其静脉血。2020 1月9日,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管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为10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

获经过、现场照片、酒精检测结果报告单、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和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

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晓虹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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