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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县,现住江西省**县**路**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管某某2016年4月13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1月13日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以外非营运机动车驾驶证被高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管某某因自己的驾驶证累计记分12分以上被暂扣,想办理假的驾驶证使用,便在淘宝网上联系卖家,通过微信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及照片提供给对方并支付了300元,过了三天管某某收到了对方邮寄过来的两张假B2驾驶证。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K*****白色荣威小型汽车经过高安市**大道与**路交叉路口时,高安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路上临时检查,管某某向民警出示其伪造的驾驶证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照片给他人用于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系共同犯罪,并且在交警检查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管理制度,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行为的竞合,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因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处罚较重,依法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铭

检察官助理:夏航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驾驶证随案移送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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