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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交通肇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35,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9年09月14日04时许,驾驶吉AN52N3号小型轿车沿农安县农安镇环城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行人姚某甲相撞,事故致某甲死亡。经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被告人管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姚某乙证言;

3、​ 被告人管某某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向明

检察官助理:陈光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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