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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交通肇事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居民委**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与董某某、朱某某等人在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永兴烩菜馆吃饭,期间管某某喝了一杯50度左右的散装白酒和一瓶啤酒后,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三轮车由东向西沿三莫公路行至437公路+800米处与对向车辆会车时,车辆右部与前方同向在道路北侧白色单实线外行走的被害人韩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管某某与韩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韩某某经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脑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8月19日死亡。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警后将管某某带到大海林局职工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牡丹江市刑事技术支队对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7.2mg/l00ml,后经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韩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管某某基本信息、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

2.证人董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

4.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和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公安机关执法记录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会车时未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与同方向行人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涛

王  鑫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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