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如东县**镇**路**号。2011年1月11日,因赌博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8时35分左右,被告人管某某驾驶苏FF****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如东X352线22KM八里桥路段,遇有被害人陈某甲(男,身份证号3206231964********)在道路上步行,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陈某甲受伤于当月25日死亡。2020年11月4日,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管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被告人管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泱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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