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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乡**村和**街,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管某某驾驶鲁N****6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鹤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603km+935m 处时,因其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姜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姜某某受伤,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管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管某某拨打120、11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经济损失53100元,并取得所有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及居住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及及其近亲属户籍身份信息、村委会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调查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检验书、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速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未避让,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能权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家中,电话1884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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