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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管某某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那线由北向南行驶,当日21时30分许,行驶至三那线竹园镇新街子路口处时,摩托车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管某某将被害人朱某某抱到路边后驾驶摩托车逃逸。经鉴定,朱某某系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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