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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怀远县******号。被告人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C*****小型普通客车沿33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38省道10公里150米山南路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已经进入路口中央的行人汪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皖C*****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汪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管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汪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胜男

检察官助理:王  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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