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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乡**村**屯**号,住大连甘井子区**路**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驾驶辽B****B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东北村管家屯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山线4km+500m处,与沿大山线由北向南张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及乘车人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管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害人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因颅脑损伤、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张某甲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驻人口基本信息、违法被告人情况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解除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证言;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伤情)鉴定意见书、血中乙醇检验单、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车速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1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管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那治新

检察官助理:王惠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意见、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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