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54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91*****,初中文化,汉族,家住江西省龙南县****号。因本案于2014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3日23时40分,被告人管某某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3115km+835m处,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车辆撞上前方同车道内由驾驶人朱某某驾驶的苏CF**/湘F***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并起火燃烧,造成赣B***号车上乘车人谭某某受伤,乘车人薛某某、宁某某、向某某三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2014年1月26日,经交警部门划分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辆检验结论,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驾车思想麻痹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翌隽
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附:本案侦查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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