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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管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6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侯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4月30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日、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侯某某(已另案起诉)系泉州市某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某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上述2家公司的注册地均为石狮市。

2016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未实际出口货物的情况下,使用侯某某提供的盖有上述2家公司印章的空白委托报关单,将他人委托出口的共计21票货物借上述2家公司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骗取海关出口报关单证,报关出口金额合计3042143.6美元。货物通关后,被告人管某某将该21份报关单证非法出售给侯某某,并收取“买单”费共计人民币180662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管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石狮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2019年9月9日,被告人管某某的家属林某某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6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1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中建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联系方式1390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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