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管某某、翟某某、施某某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_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74********,汉族,中专文化,黄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新村**室(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片)。被告人管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2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翟某某(曾用名“瞿**”,别名“翟**”),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乡**村**组)。被告人翟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1月26日被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2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施某某(绰号“**狗”),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小区**排**栋**室(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路**宿舍)。被告人施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11日被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02年5月2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2月29日被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3月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2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被告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0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28日以同罪名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管某某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从事民间放贷活动。期间,为获取本金和高额利息,被告人管某某先后纠集了被告人翟某某、施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管某某系“恶势力”的纠集者,被告人施某某、翟某某系“恶势力”的其他成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该恶势力团伙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罪

 1. 2011年被害人张某甲向被告人管某某借款2 万元,江某某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后被害人张某甲不能按期还本付息,2013 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管某某纠集被告人翟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江某某带至黄山市黄山区孟山,期间被告人管某某持铁制器械对被害人张某甲进行恐吓,同时被告人管某某、翟某某对被害人张某甲实施殴打,直至江某某向被告人管某某承诺代偿2万元欠款,后被害人张某甲、江某某才得以离开。

2.2011年2月,因债务纠纷被告人管某某入股被害人孙某甲的石矿公司,二人合伙成立了黄山市黄山区**有限公司。在合伙经营石矿期间,被告人管某某仍以被害人孙某甲欠其债务为由,以滋扰、纠缠的方式从被害人孙某甲处获取借条四张共计9 万元,被告人管某某据此向相关债务人索要欠款据为己有。

3. 2016年,王某甲向被告人管某某借款30万元,并由汪某甲(王某甲的妻子)在借据上签字担保。后王某甲无力还本付息离开黄山区,2016 年9 月12日被告人管某某纠集被告人翟某某等人,先后到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汪某甲家,采取上门滋扰,燃放短鞭炮(当地“办丧事”习俗)等方式向被害人汪某甲索债。被害人汪某甲因不堪滋扰,不得不将自己经营的爱玛电动车行里待售的101辆电动车、8组电池全部交予被告人管某某,用作抵偿部分借款。

4.2009年7月,被害人袁某某向被告人管某某借款5.9万元。后被害人袁某某无力还本付息,2013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管某某指使洪某甲、陶某将被害人袁某某带至**公司,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袁某某还款,直到张某乙向被告人管某某承诺代偿5000元,后被害人袁某某才得以离开。

5.2010 年至2011 年期间,被害人周某甲向被告人管某某借款。后被害人周某甲不能按期还本付息,2014年底被告人管某某在黄山区老汽车站附近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的方式,向被害人周某甲索债。

6.2011年唐某某向被告人管某某借款2 万元,被害人杨某甲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后唐某某未足额还款并离开黄山区。2012 年1月18日,被告人管某某将杨某甲、汪某乙夫妻二人带至**公司以言语恐吓的方式,逼迫被害人汪某乙、杨某甲二人承担债务,二被害人在向被告人管某某出具了6万元借条及还款承诺书后才得以离开。

7.2010 年至2011 年期间,被害人白某某多次向被告人管某某借款。在被害人白某某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被告人管某某纠集被告人施某某、翟某某等人多次前往黄山区**大酒店,以举牌滋扰、纠缠等方式向被害人白某某、陈某甲夫妻索要债务。

8.2011 年,被害人阳某甲向被告人管某某借款,后被害人阳某甲无力还本付息。2012 年的一天被告人管某某将被害人阳某甲带至黄山区**菜市场附近陶某经营的棋牌室索债,并指使被告人施某某对被害人阳某甲进行看管,直到阳某乙送来1万元用于偿还部分借款,后被害人阳某甲才得以离开。

9.2011年至2012 年期间,被害人徐某甲向被告人管某某借款。后被害人徐某甲不能还本付息,2012 年的一天被告人管某某在黄山区**公司找到被害人徐某甲,并电话联系被告人施某某到场以恐吓的方式向被害人徐某甲索债,后徐某甲向孙某乙借款5000元用于偿还债务。

10.2011 年至2017 年期间,被害人项某某多次向被告人管某某借款,2012年的一天,因被害人项某某没能按期支付利息,被告人管某某遂纠集被告人翟某某、施某某等人前往被害人项某某家中滋扰,并将被害人项某某家中的瓷器茶壶、青花瓷香炉等装饰品强行搬走。

11.2012年左右,因被害人汪某丙未能及时偿还被告人管某某的借款。被告人管某某便指使被告人施某某用铁链锁将被害人汪某丙家大门锁住,后被害人汪某丙的儿子汪某丁不得不承诺替父偿还借款。

12. 2012至2013年,被害人孙某丙先后向被告人管某某借款。2012年至2015年期间在被害人孙某丙无力还本付息时,被告人管某某多次指使被告人翟某某、施某某先后前往黄山**职业学校、黄山区****中学,滋扰被害人孙某丙,要求其当面电话回复被告人管某某或立即将被害人孙某丙带往**公司索要债务,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13.2013 年被害人周某乙向被告人管某某借款6万元,2013年3月左右的一天,因被害人周某乙未及时偿还本息,被告人管某某纠集他人到黄山区**公园商业街周某乙经营的古董店内滋扰、纠缠,并指使被告人施某某、翟某某等人将古董店内在售的桌子、木雕、石观音等物品搬走抵债,导致该店无法经营。

14.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吴某向被告人管某某借款10万元,被害人黄某甲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后借款人吴某无力还本付息,2016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管某某便纠集被告人施某某到被害人黄某甲家里以上门滋扰、威胁的方式索要债务。2017年1月被害人黄某某甲迫于滋扰,不得不将自己的工资卡交予被告人管某某,以每月的工资偿还借款人吴某的借款,直至2018年7月份,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15.2015 年5 月16 日,黄某乙的狗在被害人陈某乙经营的黄山区**宠物店做绝育手术时,因麻醉过敏死亡,黄某乙遂与陈某乙发生争执并请求被告人管某某帮忙处理。同年5月18日,被告人管某某电话指使被告人施某某前往宠物店索要赔偿款,被告人施某某伙同王某乙在该宠物店内,以锁门滋扰、暴力殴打等方式逼迫陈某夫妻支付赔偿款。因迫于暴力和滋扰,被害人陈某乙不得不将4000 元交付给被告人施某某,同时还按要求给死去的狗写了一封道歉信,后事态才得以平息。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16. 2014 年7月11 日晚,被告人管某某为向陈某丙索取债务,遂邀集被告人翟某某等人前往陈某丙家索债,二被告人明知家中有人,且未得到许可进入的情形下强行进入陈某丙家中,并在屋内与陈某丙妻子俞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冲突造成俞某某受伤。

(三)妨害作证罪

17.2019 年4 月22 日,被告人管某某在接受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对其从事民间借贷中是否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询问后,通过电话、面谈或请托他人的方式,先后找到汪某甲、孙某乙、刘某某、姜某甲、陈某丁、陈某丙和孙某甲等相关涉案的被害人或证人,以利诱、威胁等方式,阻止上述被害人或证人到公安机关举报、作证,其行为导致陈世强等人得知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时,却不敢控告。

二、被告人翟某某在恶势力团伙意志外实施的违法行为

18.2018年2月份,被害人洪某乙向被告人翟某某借款5万元,在被告人洪某乙无力还本付息时,2018年9月10日晚,被告人翟某某将被害人洪某乙带至黄山区烈士塔路边,通过言语威胁和暴力方式逼迫被害人洪某乙还钱,被害人洪某乙迫于暴力、威胁,不得不同意次日用茶叶抵押,第二天被告人翟某某搬走被害人茶叶12箱。2018年12月至2019年元月一天,被告人翟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洪某乙经营的茶叶店索债,在被害人洪某乙表示无力支付时,被告人翟某某即以买茶叶为由,搬走不同价位的茶叶共计46斤。

19.2018年3月份,被害人王某丙向被告人翟某某借款3万元,后被害人王某丙无力还本付息,2019 年2月20被告人翟某某趁被害人王某丙在家筹办婚礼之机,邀集胡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戊(另案处理)前往黄山区**乡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方式向王某丙索债,因迫于暴力和威胁,王某丙将手机微信里400 元兑换成现金给胡某某作车油费,并当场打电话向亲友借钱还款,在支付胡某某5000 元、被告人翟某某1000 元后才得以离开。在2019年2月22日,被害人王某丙结婚当天,被告人翟某某再次打电话威胁被害人王某丙还债,致被害人王某丙当天通过微信转账13000元给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被告人管某某、翟某某、施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前科材料、合伙协议、借据等书证;

3.证人盛某某、汪某戊、姜某甲、陈某戊、卞某某、陈某己、陈某丁、洪某乙、陶某某、张某乙、孙某乙、阳某乙、唐某某、汪某丁、徐某乙、周某丙、姜某乙、胡某某、陈某戊、方某某、王某丙等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汪某甲、孙某甲、袁某某、周某甲、汪某乙、孙某丙、汪某丙、项某某、徐某甲、周某乙、黄某甲、陈某乙、俞某某、陈某丙等的陈述;

5.被告人管某某、翟某某、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为获取利益,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分别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翟某某、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翟某某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文忠

检 察 员:李倩

2020年1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翟某某现均羁押于黄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祁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