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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李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船员,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5196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管某某获悉其妻子张某某在被害人孙某乙住处,遂和其母亲即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驾车至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采用踹门、砸玻璃等方式强行进入被害人孙某乙的住处,并对被害人孙某乙和张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被告人管某某、李某甲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1月6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病案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管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李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作秀

检察官助理:刘越平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管某某、李某甲均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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