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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管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1********,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9年6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路****家属楼*号楼***号,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9年6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孙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管某某、孙某某在焦作市***区**路**驾校培训基地门口招揽需要办理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司机,将需要办理假证的司机信息和150元办理费用发送给制作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孙某甲(已判)或张某某(另案处理),再将制作好的假证件以每本200元至22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司机,从中赚取差价。经查,被告人管某某共计贩卖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二十六本,获利1300元;被告人孙某某共计贩卖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十一本,获利550元。

二、2018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名为“老妖”的人共办理本假机动车行驶证,获利160元。其中:两本贩卖给司机赵某某,六本贩卖给通过微信联系其丈夫常某某(另案处理)办理假证的司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机动车行驶证等物证;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岩

检察官助理:乔丹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乡

**村***号;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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