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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如等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内**号。1994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7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1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办事处***居委会***号。2006年9月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2009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9月14日,清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以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与冠县人民法院的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6月16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强奸罪与清河县人民法院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3日,因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2018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3000元。2018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3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并于2019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变更羁押期限至2020年9月13日。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被告人管某某、孙某某趁夜深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鲁******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价值6000元。销赃后得赃款1200元。

2、2019年12月14日23时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被告人管某某、孙某某趁夜深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长安富康奔奔燃油助力轿车一辆,价值7000元,销赃后得赃款2600元。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管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物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孙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管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召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管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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