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新蔡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一次(退回时间:2020年2月21日,补回时间: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红色铃木125型两轮摩托车到淮滨县**乡**街道,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推至大运发超市门前,然后将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随后二人又到淮滨县**乡**村,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尚未出售的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无电瓶)盗走。
2.2019年10月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伙同周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红色铃木125型两轮摩托车到淮滨县**乡街道,将被害人丁某某停在自家门前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推至**小学南门路口,然后将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随后三人于凌晨2时许又到淮滨县**乡**街道,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红色宗申果园电动三轮车盗走。
被告人管某某家人于2020年1月10日通过公安机关将盗窃的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和红色宗申果园电动三轮车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在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静宜 李一辉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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