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管文波,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熟市**镇**村**桥**号。被告人管文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文波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和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管文波冒用常熟市**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合伙人的名义,口头与被害人、被害单位达成“先提货、后付款”的协议,后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索某某、被害单位常熟市**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制衣厂各式服装共计三万余件,再将所骗取的服装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抛售给杨某某等人后逃匿,造成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管文波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各式服装一万八千余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20万余元,案发前已支付货款人民币38万元,造成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3万余元。
2.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管文波采用上述方法骗取常熟市**服饰有限公司各式服装七千余件,共计价值人民币80万余元,案发前已支付货款人民币27万元,造成被害单位损失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
3.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管文波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索某某各式服装六千余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12万余元,案发前已支付货款人民币7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04万余元。
4.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管文波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单位常熟市**制衣厂各式服装一千八百余件,价值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管文波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东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管文波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送货单、欠条、户籍信息等;
2.证人杨某某、朱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索某某、被害单位代表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管文波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常熟市公安局调取、恢复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文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文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文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长:夏军
代理检察员:张灵原
附:
1.被告人管文波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恢复的电子数据光盘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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