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山东省胶州市**村**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胶州市胶东镇纺织工业园*****公司门口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司门口时,与停在路边魏某某驾驶的鲁******临时牌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部分损坏。经检测,被告人管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180.8mg/100ml。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同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影音资料:抽血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积宝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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