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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厂、陈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单位简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1X7****,地址:简某市**镇**路。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9********, 系简某市**镇**厂财务总监。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某市人,系简某市**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简某市**镇**村**组**号,现住简某市**镇**街**号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9日被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5月9日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巫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某市人,户籍所在地为简某市**乡**村**组**号,现住简某市**镇**路**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2********,汉族,初中肄业,四川省威远市人,户籍所在地为威远市**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街**栋**单元**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8********,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为资中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路**小区**栋**单元。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简某**厂、被告人陈某某、巫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1日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简某**厂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得进项抵扣,减少该企业税款缴纳,联系到被告人巫某某,欲通过巫某某购买虚开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巫某某又联系李某某,李某某再联系罗某某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罗某某三次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17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85506.29元,税额288492.37元),并层层转卖给陈某某。在此过程中,罗某某获利11913 元,巫某某获利13898 元、李某某获利13898 元。后陈某某将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认证,成功抵扣税款288492.37元。

2016年10月24日、11月27日、11月29日、12月8日,陈某某、巫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2018年6月19日简某**厂到税务部门进行了更正申报,补缴税额237606.28元,滞纳金21622.17元。案发后,被告人巫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简某**厂,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巫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分别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简某市**厂、被告人巫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上述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分别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自首。被告单位简某市贾家镇兴华标件厂、被告人巫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国江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单位简某**厂诉讼代表人杨某某;

2.被告人陈某某、巫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3.本案卷宗四册、散页若干;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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