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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进红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207号

被告人简进红(自报),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221281984********,文化程度小学,本市**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镇**村**组**号,暂住东莞市塘厦镇**工业园宿舍704房。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进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简进红经招聘入职到**有限公司,并被公司安排入住本市塘厦镇**工业园宿舍704-3室。2020年10月1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简进红外出返回到704宿舍,趁着被害人闻某某在704-2室熟睡之际,盗窃走闻某某放置在床头充电的一部华为牌Mate30手机(价值4639.19元),并将手机藏匿在该宿舍楼顶电房。被害人闻某某事后发现被盗,经查看录像认为同宿舍的简进红有嫌疑,遂要求简进红一同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后接警民警发现简进红有盗窃前科,立即拘传简进红,简进红遂供述手机所在位置。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表示对简进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闻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简进红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进红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进红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简进红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案情,建议对简进红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简进红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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