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46号
被告人简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县**镇**组**号。1996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05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13日,因盗窃被遂宁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简某撬门进入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大厦**黄某某的家,在一卧室衣柜挎包内盗得200元现金,后被害人黄某某抓获并报案。
被告人简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手套等物证;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简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简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传南
检察官助理 王慧娟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简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