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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简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简某甲在其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暂住屋中,趁同住的被害人简某乙熟睡之机,盗走其放置在床头柜抽屉中的现金22000元、放置在床头柜上的天梭牌石英手表1块以及放置在窗台上的苹果11pro max手机1部。2020年4月15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将简某甲抓获。

2020年5月7日,简某甲的父亲退赔简某乙3万元人民币,简某乙出具了谅解书。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386元。

归案后,被告人简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车辆轨迹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张某某、齐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简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简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指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22000元和价值6386元的手机1部及手表1块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简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江平

检察官助理:余波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简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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