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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1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简某甲驾驶粤H23****大型专用校车从四会市**镇**幼儿园出发送该园的学生回家,当车行至**镇**村文化室门前空地,被告人简某甲停车待学生下车后倒车准备离开,倒车的过程中左后轮碰撞并碾压在文化室门前行走的行人温某某,造成被害人温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温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简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简某甲主动报警,自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2019年3月4日主动前往四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肇事车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简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简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事故车辆碰撞痕迹检验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甲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自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20121

附:

1.被告人简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3.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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