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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甲、简某乙等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19〕1530号

被告人简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0********,汉族,初中文化,遵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园小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2********,汉族,初中文化,遵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东欣分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现住桐梓县**路**号。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简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8********,汉族,高中文化,遵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街。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某丁,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线**坝租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苑**栋**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戊,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现住习水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花园**苑**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遵义市汇川区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简某丙、简某丁、梁某甲、简戊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简某乙与陈某某、石某某共同出资成立遵义**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高利放贷,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简某甲加入成为公司股东,并招收简某丙、简简某戊等人为公司催收债务,公司高利贷业务是简某乙和石某某发放,简某甲负责安排带领员工对不能支付利息和不能归还本金的债务人进行催收。2013年底,被告人简某乙退出该公司与他人在遵义市东欣彩虹城成立遵义**投资有限公司东欣分公司。遵义**投资有限公司和东欣分公司在催收高利贷债务过程中,逐渐形成以被告人简某乙、简某甲为首,被告人简某丙、简简某戊、简某丁、梁某甲、简戊为成员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对债务人采取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进行非法催收债务,其具体犯罪事实为:

1、2011年,被害人母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遵义**公司借款25万元,约定月利率8分,后因无力偿还债务,遵义**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于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简某甲安排被告人简某丙、简某丁、简戊、简简某戊(另案处理)以脚跟脚的方式在被害人母某某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长城花园二单元五楼501室家门口蹲守,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简某丙、简简某戊、简戊、简某丁、梁某甲非法进入母某某家里,在其家里同吃同住,2014年10月30日母某某找人借了一万元还给简某甲后,简某丙、简简某戊、简戊、简某丁、梁某甲才离开。

2、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简某甲多次催母某某还款未果后,安排简某丙、简某丁、简戊、简简某戊等人将被害人母某某胁持到遵义市汇川区宁波凯特利莱酒店705房间进行软禁,直到12月24日母某某答应带其找朋友借钱担保才得以离开。

3、2014年,被害人刘某某的丈夫被告人陈某某需要资金周转,向遵义**公司东欣分公司借款120万元,用夫妻共有的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房屋一套、奥迪车一辆作抵押,刘某某作为房屋财产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后陈某某不能及时还款,且刘某某与陈某某因债务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6月,陈某某为了逼迫刘某某拿钱出来偿还债务,请简某甲帮忙,简某甲便安排简某丙、简某庚(另案处理)等人与陈某某一起到刘某某父亲位于广州路**广场的家门口,陈某某采取用刀砍门的方式逼迫刘某某还款,刘某某家人报警后才离开。2014年6月中旬,在简某甲的安排下,简某丙、梁某甲、简某庚、“阿贵”等人与陈某某一起在遵义市汇川区广州**园陈某某和刘某某的家中非法拘禁刘某某5日,后在刘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刘某某才恢复人身自由。

4、2013年11月19日,任家财在遵义市**公司东欣分公司借款100万,约定月利率7分,被害人何某甲以其位于习水县温水镇的一栋临街自建房作抵押担保,后任家某某付了7个月利息后,无力再归还本金和利息,被告人简某乙等人多次到温水镇任某某家进行催收无果后,于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简某乙、简某甲、简某丙等十余人非法侵入抵押担保人何某甲家吃住三日,为逼迫何某甲家人离开,将其家中家具搬到人行道上,更换门锁,对在该栋楼租房的住户实施滋扰,在未经租房户何某乙的同意,非法侵入何某乙家中,对何某乙家中财物进行打砸,导致该楼房的其他租户和何某乙不得已搬家,简某乙等人强行将该房屋占有后卖给他人。

5、2012年6月,被害人梁某乙因缺资金周转在遵义市**公司借款140万元,约定月利率5分,2013年年底,简某乙因成立遵义**公司东欣分公司,遵义**公司将该笔借款债权划归简某乙名下,梁某乙一直支付利息到2014年10月,因梁某乙公司破产,梁某乙无法归还借款,当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简某乙将梁某乙喊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海腾湾茶楼催债,因梁某乙无力归还,简某乙便安排简某丙、简某戊以脚跟脚的方式跟着梁某乙,后简某丙、简简某戊将梁某乙带到汇川区人民路惠仁酒店一房间软禁3日,在第四日梁某乙趁简某丙等人不备才得已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立案决定书、报警记录、房屋买卖合同、收据、酒店入住登记、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田某某、赵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母某某、刘某某、梁某乙、何某甲、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简某丙、简某丁、梁某甲、简戊、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房屋价格评估;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简某丙、简某丁、梁某甲、简戊、陈某某为了催收高利放贷,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简某丙、梁某甲、简某丁、简戊在催收高利放贷过程中,非法侵入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是纠集者,系主犯,被告人简某丙、梁某甲、简某丁、简戊是成员,系从犯。被告人简某乙、简某丙、简某丁、简戊、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乐继勇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丙、简某丁、梁某甲、简戊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简某乙(1398563****)、陈某某(1508511****)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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