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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甲、何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简某甲,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组,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一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队一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某乙,曾用名简某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乡**村**组,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一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甲、何某某、简某乙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简某甲、何某某、简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简某甲、何某某在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号**门前与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因共享单车的使用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推拉,后被告人简某乙与李某某(另案处理)、伍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到场后了解到简某甲、何某某与韦某某发生纠纷,于是简某甲、何某某、简某乙、李某某、伍某某、王某某共同用拳脚踢打韦某某,其中王某某用矿泉水瓶欧打韦某某、黄某某。经鉴定,韦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2人的陈述;3.被告人简某甲等3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甲、何某某、简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甲、何某某、简某乙共同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甲、何某某、简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爽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简某甲、何某某、简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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