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23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地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简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简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将其购买的车号牌为粤E12****的厢式货车改装,先后多次从微信号为yg***的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入循环油(柴油)共计人民币20.991万元,后在佛山市顺德区、禅城区向货车司机非法销售营利。
2019年10月10日,简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8740程某某购进循环油(柴油),在佛山一环南庄路段非法销售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当场查获上述车辆及未售的循环油(柴油)1.79吨。经鉴定,扣押的循环油闪点(闭口)实测结果为5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 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循环油(柴油),经营数额人民币20.991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骏贤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散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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