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渝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简某某将其在外地收购的“小老鹰”、“咕咕鸟”、竹鸡、野鸭等野生动物,通过华某某出售给新余**服务有限公司用于放生。经鉴定,简某某收购并出售的“小老鹰”为日本松雀鹰,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简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忠平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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