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1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简某某和苏某某租住在邵东县**路**号“*碗粉”门面二楼。2018年3月5日20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找被告人简某某欲购买毒品,被告人简某某安排苏某某与杨某某见面,后苏某某、杨某某被邵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简某某从租房逃跑。办案民警在被告人简某某租房客厅内的桌子上缴获四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3.19克,在卧室床头柜上缴获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15.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检查笔录、称重笔录、抽样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称重照片、微信照片、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赟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计117页,补充材料9页;讯问被告人简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张;
3.证人名单:苏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鉴定人名单:周某某、罗某某;
4.涉案毒品已被邵东县公安局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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