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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7〕370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公寓**幢**室,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室。1995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5年6月27日因吸毒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天,罚款人民币2000元,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2017年3月10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于漳州市芗城区**路与**路岔口的**门口查获被告人简某某,并从其驾驶的电动车车把手上的挂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96.37克、海洛因0.51克、大麻0.7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6.37克、海洛因0.51克、大麻0.7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运茹

检察员: 林 琳

2017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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