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85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6月1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简某某伙同田某甲( 另案处理) 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天池山脉一山包处各自持枪支打猎,后民警将田某甲当场抓获,简某某逃跑,现场查获被告人简某某持有的火药动力枪支1支,172颗射钉弹等物品。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简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涪陵区**镇**路**号被民警抓获归案,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弹药照片,枪支拆卸、加工工具照片的物证。
2.扣押清单的书证。
3.证人刘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书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辨认现场、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简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击发的非制式枪支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现场查获的枪支、弹药等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诚
检察官助理 赵昌光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简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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