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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非法吸收存款案)(公开版)_2w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2w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745号 

被告人简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2********,江西省高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乡**村****自然村**号,原高安市“****品质生活馆”负责人。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简某某在高安市注册“****品质生活馆”。2018年3月中旬,“****商贸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了简某某的生活馆,要求简某某按照“消费返利”的模式经营,陈某某告诉简某某具体操作模式,投单申请成为**家家购商城的分享人,分为五个级别:一次性消费1180元为正蓝旗;一次性消费5900元为正红旗;一次性消费11180元为正白旗;一次性消费17700元为正黄旗;一次性消费23600元为皇太极。正蓝旗可返回本息2000元;正红旗可返回本息14720元;正白旗可返回本息30620元;正黄旗可返回本息46520元;皇太极可返回本息62420元。让已经消费的老年人推进其他老年人进店听课买单,送1180元(每天领取2元,领完为止)的介绍费给介绍者,以此吸引大量不特定的老年人。每个消费等级有虚拟的商品(家电、床上用品)赠送(在凯尊家家购商城网站上选择商品),与实际价值不符。交1180元的单,每天返利5-6元,赠送电饭煲和四件套二选一;交5900元的单,每天返利35-45元,赠送蚕丝被;交11800元的单,每天返利70-84元,赠送一对乳胶枕;交17700元的单,每天返利142-172元,赠送垃圾处理器或烤箱。实际上凯尊家家购商城就是个幌子,买不同的单,每天返利不同,买单等级越高,每天返利就越多。为了获取老人的信任,店员一边与老年人联络感情,一边按照陈某某提供的台词,谎称公司背景强大,产业众多,老年人投资有保证。在取得一定数量的老年人投资后,为进一步打消已投资老年人顾虑,简某某等人组织投资的老年人外出免费旅游,为老年人免费开生日庆祝会时,“****商贸有限公司”的讲师李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等人向老年人讲课,谎称**商贸有限公司在全国投资做旅游、茶叶出口、医院等,公司背景强大,产业众多,老年人投资有保证,简某某还向投资者承诺,如果投资有问题,简某某将负全部责任。

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简某某为了引诱更多的老年人投资,在高安市****小区**号又开设了一家个体经营店,名叫“高安市****生活馆二部”,两店所做的业务及操作模式一样,该店也吸收了大量的老年人在投资。经司法会计鉴定:简某某两店的投资总人数为20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5038878元,返利给受害者的总额为1832190.88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简某某被高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的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明知他人以投资返利模式变相吸收资金,仍然以讲课方式公开对外宣传,诱使众多老年人投资并获取提成,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志勇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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