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简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郑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简某某自2018年7月左右开始,在本市海珠区**巷**号二楼内,提供场地、赌具、筹码给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从中牟利,每个月营利2000元至3000元不等。2019年11月22日0时30分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简某某及参赌人员11名,并当场缴获赌具麻将台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简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满红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2卷;
3.扣押现金人民币22300元、电动麻将台8张、麻将牌6副,27张10元面额筹码、95张20元面额筹码、20张100元面额筹码,华为荣耀牌8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