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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555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7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号。201210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7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9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7日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12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2019年11月1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简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单元**房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净重0.2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净重0.1克)给吴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及毒资。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等;

2.证人吴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亮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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