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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9〕8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8月1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21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简某某购买200元毒品冰毒,后通过微信转账了190元。被告人简某某还与梁某某约定购买毒品后,梁某某留一小部分给其吸食。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在新兴县**镇**路**商店门口当场抓获吸毒人员梁某某,并在其身上搜查出净重0.34克的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嫌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嫌疑物;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称量照片、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南生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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