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64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10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1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简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29日23时40分许,购毒人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简某某购买400元的冰毒和麻古,简某某随即联系万某某(已判刑)。次日0时17分,余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简某某400元购毒款,简某某向万某某微信转账200元。之后万某某将净重0.42克的麻古4颗和净重0.59克的冰毒1小袋分别包装于2个塑料袋中,再用纸包裹后放在南岸区**路**号**小区**幢**楼过道的消防门拉手内,通过简某某转告余某某自行去取。后余某某通过简某某转告万某某找不到毒品,当万某某让其前夫陈某某出去给余某某指认毒品藏匿位置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简某某贩卖给余某某的麻古和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扣押的麻古、冰毒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 证人余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简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光军
2020年9月30日
附:
被告人简某某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侦查卷宗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