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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529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简某某以出售其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宅基地为由,先后以伪造的集体土地房产证(穗集地证字第0099688号,经鉴定,是假证)和车牌号粤Y45***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号为440030096559,经鉴定为假证)作抵押,获取了被害人梁某某、王某某的信任,分别骗取了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925000元人民币,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16500元人民币。2018年12月,被告人简某某将涉案宅基地转卖给了郝某某。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简某某以伪造的车牌号粤Y45***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号为440030096559,经鉴定为假证)作抵押,获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金额50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简某某母亲于2019年2月向被害人王某某还款15万元。

2019年2月2日,简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交代涉案情况。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简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集体土地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转让协议书、银行流水等书证、物证;

2.证人周某某、梁某某、郝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

4.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集体房地产证、及工程登记证书的真伪说明;

6.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被告人抓获及被害人辨认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冬梅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补侦侦查卷共3册,光盘5张。

3.缴获的虚假集体土地房产证2本、虚假机动车登记证书3本,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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