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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63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陶某甲(已判决)于2015年5月开始在北京**皮革商贸中心名下的东莞制衣厂工作,为该厂的普通员工,负责该厂的皮革运输等。2015年11月,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动找到俞某甲(已判决),与俞某甲商量合谋将厂里购买的皮革拉走并进行售卖以牟取钱财。后俞某甲找到被告人简某某,由被告人简某某召集了李某某、章某某等人(均已判决)等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2015年12月25日11时许,陶某甲按照计划,与工厂另一员工陶某乙驾驶一辆车牌为苏ERD****的白色越野车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维也纳酒店附近的停车场接货,其二人将工厂购买的27包皮草搬上车后,陶某甲按照事先与被告人简某某等人说好的计划下车去买水,后被告人简某某联系李某某、田某某、章某某等人便上前将坐在车上的陶某乙下车,并由李某某负责开车,将车开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福楼村后把皮革存放在附近一出租屋内,并由龙某某将车开到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蓬旺路对面马路停放。事后俞某甲将57000万元报酬交给被告人简某某。

  2016年1月3日至2016年1月7日,俞某甲将皮革通过德邦物流寄到河北衡水市,由朱某某代为保存该批皮革并欲于日后出售。2016年2月15日,该批皮革中的3950张在俞某甲的哥哥俞某乙住处南京市江宁区禄口镇**村**号门口找到并已发还事主陶某乙。余下702张皮革亦先后找到。

 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4652张貂皮共价值人民币1109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貂皮、汽车、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进货单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俞某乙、邱某某等人的证词;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甲、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苑

检察官助理:吕凯芸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五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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