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092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0时许,被告人简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号楼下,将被害人袁某某一辆灰蓝色动盟酷车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骑行至**村的电动车保管站停放。2020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简某某到**村电动车保管站骑车时被民警抓获,并查获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市场价值为2636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赃物已发还,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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