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3011965112802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号**号,现住汉中市汉台区**路**院**单元**号。2019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简某某行至汉中市汉台区光明路时,发现路边爱车汇汽车维修店门口有一辆蓝白色相间的欣绿驹牌电动车,且钥匙未拔,简某某便趁人不备迅速将车盗走,将车骑至偏远地点后将车座下面的一台修车平板电脑取出,将电动车以32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破烂的老汉谭某某,将平板电脑带回自己的出租屋内。破案后民警从谭某某处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从被告人简某某租住的康居家园206号楼1811室内将被盗的平板电脑追回。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定中认定:涉案电动车认定价格为482元、修车平板电脑认定价格为3087元。被告人简某某变卖电动车的赃款全部用于吸毒及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569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敏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换押证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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