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猥亵儿童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猥亵儿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下午,被害人李某甲在**小区**楼**单元地下室捉迷藏时,被告人简某某将其抱住并用手伸进其内裤摩擦其阴部进行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猥亵8岁女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朝旺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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