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简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岳某某**街道**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简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9时许,因被告人简某甲与陈某某有债务纠纷,陈某某安排被害人樊某某(另案处理)找简某乙替其弟弟即被告人简某甲还债,被告人简某甲得知后就在电话辱骂了樊某某。随后樊某某驾车来到位于长沙市岳某某**街道**组的简某乙家中,被告人简某甲闻讯后也赶到简某乙家。被告人简某甲与樊某某见面后,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樊某某击打被告人简某甲的面部,被告人简某甲用拳头击打樊某某上半身。随后双方被旁人劝开,接着又扭打在一起,樊某某击打了被告人简某甲的胸部和面部,被告人简某甲将樊某某抱腿摔倒在地,并用一只手掐樊某某脖子,一只脚顶在樊某某肚子上,导致双方均受伤。造成被告人简某甲左眼部、左唇软组织挫、裂伤及左眼眶内侧壁及下侧壁骨折;造成樊某某左侧第5、6、7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告人简某甲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樊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简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简某甲与被害人樊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3.证人简某乙、阳某某均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简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物证鉴定室岳公物鉴(法临)字[2020]277号、282号鉴定书;6.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简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奕玲
检察官助理:钟强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简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485****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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