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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145号

被告人简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7********,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号**幢**(户籍所在地 :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简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渝北区家中,先后通过闲聊、默往APP建立麻将群,并负责管理维护,后通过群成员不断邀约参赌人员加入该群,组织群成员在熊猫麻将、乐乐四川麻将APP开房通过打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按照游戏积分折算人民币后,再通过闲聊或者默往群发红包的方式支付结算,向赢家收取1.5元或3元房费的方式获利,共计抽头渔利175369.5元。

202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简某某抓获归案,并从简某某处查获其作案用手机一部。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接收红包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退赃及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并将其作案用手机一部罚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贤全

                             检察官助理:雍  杉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简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858107****;

2.案卷材料10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U盘1个;

6.  涉案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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