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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503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群众,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号,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简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0时许,被告人简某某在黄岩区院桥镇东家峰村村部附近,因心情烦躁,无处发泄,随手捡起路边的石头、砖头将周边九辆轿车的挡风玻璃以及一家商店的一扇玻璃门砸破。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4849元。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简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户籍资料、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吴某某、夏某某、安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吕某某、陈某乙、於某某、邓某某、张某甲、田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关于汽车玻璃等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简某某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陈某甲辨认笔录、杨思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一张及视频监控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简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  熙

检察官助理  丁文爽

                              202092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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