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简春贤,男,1998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8052509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江龙村陈屋组33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春贤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简春贤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贵明村委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实施村屯封闭管理,在村屯进出主要通道设置防疫检测点,严格限制非本村居民及车辆流入。同日23时许,被告人简春贤驾驶机动车由滨海公路江平镇路段前往贵明村,途经该村临时检测点时,该村村委主任罗万成、村医潘炳余以疫情防控期间,简春贤非本村居民,无正当理由不得进村为由拦下并劝返,简春贤随即返回其车上取出一把砍刀追砍罗万成,造成罗万成衣物破损和现场物品损坏。简春贤追不上罗万成,便返回该检测点,被接处警的民警抓获。
案发后简春贤取得罗万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罗万成、朱富等人证言;
3.被告人简春贤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管制刀具认定书;
6.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春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春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春贤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泉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简春贤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随案移送。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广西东兴市**镇**村委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实施村屯封闭管理,在村屯进出主要通道设置防疫检测点,严格限制非本村居民及车辆流入。同日23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驾驶机动车由**公路**镇路段前往**村,途经该村临时检测点时,该村村委主任罗某某、村医潘某某以疫情防控期间,**村居民,无正当理由不得进村为由拦下并劝返,某某某随即返回其车上取出一把砍刀追砍罗某某,造成罗某某衣物破损和现场物品损坏。某某某追不上罗某某,便返回该检测点,被接处警的民警抓获。
案发后某某某取得罗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管制刀具认定书;
6.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泉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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