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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简某某,绰号“老四川”,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1********,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弥勒市**镇**市场**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简某某饮酒后在弥勒市**镇K0+51米处(***大酒店门口)驾驶云******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起步时,碰撞到停放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的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后,其继续驾驶云******号车在倒车过程中又碰撞到由何某某驾驶停放在道路西侧外***大酒店门口处的云******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简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1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兴荣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8252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光碟一碟;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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