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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性,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自然村。2013年1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队**号附**号,2011年12月19日因聚众斗殴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7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9月26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从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解回再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旁晚6点左右,黄某某(在逃)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小车带着被告人陈某某(大)和被告人简某某来到高安市南街水果批发市场附近马路西侧,看到被害人周某某驾驶一辆昌河面包车停在马路对面时,黄某某叫陈某某(大)和简某某去剁周某某, 陈某某(大)和简某某便拿砍刀下车去砍周某某的手和腿,其中手上被砍三四刀,腿上被砍两三刀。陈某某(大)还向周某某的老婆黎某某砍了两下,但没什么伤害。随后两人上了黄某某的车逃离现场到高安市宾馆藏匿,黄某某还嘱咐两人不要将此事说出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大)和简某某持刀故意砍伤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大)和简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简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大)2019年9月26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1万元,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其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军

 

(院印)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简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一人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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