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秦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镇**街**号楼**单元**室,住西安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5年3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由咸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咸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7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0年1月23日,2020年1月2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0年3月23日。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又名杨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西安市**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区**乡**村**号。2003年4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绰号梁某丙,男,1985年
**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镇**村**组**号,住西安市**区**号楼**单元**号。2015年4月13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社区戒毒二年。2020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住西安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层**。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杨某甲、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3月23日、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1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底至2010年初,蔡某某多次在马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赌博,欠下赌账160万元,在索要赌账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马某某指使被告人简某某找人教训蔡某某。2010年1月3下午,简某某找到被告人杨某甲、屈某某(另案处理),让二人又叫来被告人梁某甲等人持砍刀,于当晚11时许在西安市**区**路**公馆**号楼下将蔡某某、雷某某砍伤。2019年5月28日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脾脏破裂、腹腔积血及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肢体及躯干部损伤属轻伤。
2、2012年10月,被告人简某某租赁被告人郑某某在西安市**区**路**号的**茶楼2层包间用于开设“德州扑克”赌场,郑某某明知简某某的意图仍为其提供场所并多次参赌。张某甲、张某乙、水某某、王某某、蒙某某、张某丙等人先后在该赌场参与赌博活动。至2013年5月29日,该赌场的赌资金额为496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杨某甲、梁某甲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赌资金额4967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惠娟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杨某甲、梁某甲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779246****);
2.案卷材料11册、光盘11张、证物16件;
3.涉案款8939元;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