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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胡某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街**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简某某在本县合口镇群丰社区的华英诚信酒店内,邀好友被告人胡某某、李长浩(未成年、另案处理)、于杰(未成年、另案处理)吃饭喝酒,庆祝生日,期间,被告人简某某因饮酒不清醒,误敲了隔壁被害人陈某某的房门后,与其发生口角。被告人胡某某、李长浩、于杰在隔壁房间听到双方的争吵后立即过来帮忙,四人一拥而上,殴打被害人陈某某约两分钟,在殴打过程中,陈某某被推倒在地,导致左手腕关节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简某某、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简某某、胡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伤情鉴定意见;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胡某某逞强耍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简某某、胡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简某某(手机1867042****)、胡某某(手机138736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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